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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捕鱼的定罪标准
释义
    非法捕鱼是指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捕捞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非法捕捞行为包括:未经许可的捕捞行为;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的捕捞对象、捕捞方式、捕捞工具或者捕捞数量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捕捞行为。
    非法捕鱼的定罪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捕捞对象:非法捕鱼的对象包括禁捕和限捕的水生动物以及未达到法定捕捞年限的水生动物等。非法捕捞禁止捕捞的水生动物或者超出限捕数量的水生动物,都属于非法捕鱼行为。
    2. 捕捞方式:非法捕鱼的方式包括禁止使用的捕捞工具、方法以及捕捞时间等。例如,使用电击、药饵、炸药等非法捕捞方式,或在禁捕期间进行捕捞等都属于非法捕鱼行为。
    3. 捕捞数量:非法捕鱼的数量指超出法定捕捞数量的捕捞行为。例如,在禁捕期间捕捞过多的水生动物或者超出限捕数量的水生动物,都属于非法捕鱼行为。
    4. 许可证件:非法捕鱼还包括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他人捕捞许可证件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破坏水产品资源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非法捕鱼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例如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等,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条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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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