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装修赔偿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住宅装修赔偿标准统一为一般性装修标准,已包含在选择收购的总房价1.3倍赔偿和选择修缮的总房价16%赔偿中,不再对住宅装修的差异性另行评估。若单独装修评估超过一般装修标准加上评估价13%差异性装修赔偿,则另给予差价赔偿;若单独装修评估价低于一般装修加上评估价13%差异性装修赔偿的,则退回多付的赔偿额。房屋装修在补偿前要先进行评估。各地在制定评估条例时,在确定房屋是否成新时,或者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时,应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忽略不计;在《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当中,房产的评估价不包括装修因素,并非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达到验收标准方可交付;此外,房屋当中的粉刷、油漆以及涂料等,应将包含在市场评估价中,只有房屋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改造等需单独评估。 法律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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