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依照继承法规定涉外继承公证是指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这三个继承法律关系中,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二)、依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及司法部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况可由有管辖权的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继承权公证:1.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2.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3.当事人申请继承居住在境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三)、下列情况公证处则不出具继承权公证书,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出具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或有关当事人的出生证明书,这些证明书发往域外,再按照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或被继承人不动产所在地法律规定继承遗产:1.当事人需要继承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不动产;2.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或外国人在境外的动产;3.当事人需要继承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动产。(四)、申办涉外继承公证,所有继承人均应向同一公证机关提出申请。如果有的当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来的,要办理委托书,委托亲友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分别经当地或所在国的公证机关和我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当事人在香港的,应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向公证机关提供合格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