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异地安购房满2年并不是异地安置的条件之一。 一、对于退役士兵(义务兵、初级士官)而言。依据2018年7月26日、退役军人事务部《退役士兵安置政策问答》网页链接的政策规定是: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2)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3)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结婚满2年,是指自士官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至士官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止满2周年。 其他特殊情况通常指:一是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部门批准;二是需要照顾就医、就业、生活困难的残疾退役士兵;三是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自行找到接收安置单位的退役士兵;四是服役期间有重大立功受奖表现,当地政府和有关用人单位愿意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易地安置进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及其他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大城市,还应符合当地落户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1、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2、服现役期间,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3、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