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无罪的刑事案件不用坐牢。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若检察院不予起诉,免予对犯罪嫌疑人刑事处罚的,就不用坐牢。自诉案件,若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自诉人撤回起诉,被告人没有被判决有罪的,自然也不用坐牢。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