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
释义 |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仲裁协议的“分离性”或“自治性”。该原则的基本精神是:基于合同而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合同是可分的,不管其表现形式如何,即无论是“仲裁条款”、单独的仲裁协议书还是其他形式的仲裁协议,仍与合同形成了两项分离或独立的契约,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终止或解除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依然可以依照仲裁协议取得并行使仲裁管辖权,在仲裁协议所确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对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争议作出仲裁裁决。 仲裁协议必须具备的条件: 当事人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仲裁协议中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等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协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八条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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