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1)注册会计师在考虑是否在期中实施实质性程序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控制环境和其他相关的控制;
 ②实施审计程序所需信息在期中之后的可获得性;
 ③实质性程序的目标;
 ④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
 ⑤各类交易或账户余额以及相关认定的性质;
 ⑥针对剩余期间,能否通过实施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与控制测试相结合,降低期末存在错报而未被发现的风险。
 (2)如何考虑期中审计证据:
 ①如果在期中实施了实质性程序,注册会计师应当针对剩余期间实施进一步的实质性程序,或将实质性程序和控制测试结合使用,以掖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合理延伸至期末;
 ②如果拟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针对剩余期间仅实施实质性程序是否足够。如果认为实施实质性程序本身不充分,注册会计师还应测试剩余期间相关控制运行的有效性或针对期末实施实质性程序;
 ③对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被审计单位存在故意错报或操纵的可能性,那么注册会计师更应慎重考虑能否将期中测试得出的结论延伸至期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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