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情势变更与显失公平的区别如下: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所致,而显失公平则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责任所致;情势变更可以立即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显失公平必须在签订合同后的一年内进行变更或撤销合同。 法律分析 情势变更和显失公平具有以下区别:情势变更是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客观原因而发生的,而显失公平是由于当事人的主观责任造成的;情势变更可以立即改变或解除合同,而显失公平则应在合同签订后的一年内进行变更或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该内容由 朱晓明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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