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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能有哪些行为?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三)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四)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七)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八)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属于知法犯法,作为职业律师应该非常清楚,伪造的证据是不会被法院采纳的,人民法院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会反复进行论证,律师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
    一、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代理人可以参与辩护吗
    1、在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阐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以及法理推断等,律师以代理词、代理意见的方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发表,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2、律师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的规定应认真履行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恪守律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权益;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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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0: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