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 2、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 3、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 4、受让人须支付合理的价格。 5、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 善意取得的效力: 1、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直接取得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2、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