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标的物须为动产或者不动产;让与人对处分的动产或不动产无处分权;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为善意;等等。善意取得的效力:受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受让人直接取得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转让人与原所有权人之间的效力,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请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