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拘留的法定情形有:(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第二百四十二条 拘留审查的适用条件、程序及期限》 第二百四十二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 (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 (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 (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 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 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