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董监高的忠实义务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不得有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