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40元,二档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按照一档标准缴费,享受二档缴费的医保待遇。 缴费时间: 1、集中缴费期为 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 2、待遇享受期为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保险待遇: 已取得泰安市居住证,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可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我市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照当地参保居民同样的标准给予补助。随父母(至少一方取得泰安市居住证)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可按规定参加泰安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持居住证参保的非本市户籍居民,须在取得居住证当年集中缴费期(非集中缴费期不予受理)缴纳次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泰安市各年龄段职工交社保标准: 1、35周岁以下的职工,每月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返到医保卡中(个人缴费部分); 2、35-45周岁之间的职工,每月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缴费部分)加上单位缴纳的1%的部分,一并返到医保卡中; 3、45周岁到退休之前的职工,每月按社保缴费基数的2%(个人缴费部分)加上单位缴纳的1.8%的部分。一并返到医保卡中; 4、退休的职工,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4.1%返到医保卡之中。 注意事项: 请在集中缴费期及时参保缴纳保险费,以免不能及时享受医保待遇。在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集中缴费期缴费的,自缴费之月起计算3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