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破产财务人员可以辞职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破产财务人员不可以辞职。财务人员要进行破产清算的,如要离职,要经过法院批准。财务管理人员承担下列义务: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 一、公司监事行使哪些职权 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建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5、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6、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公司监事人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有: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 三、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有哪些职权 监事会的具体职权包括: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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