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出生证、儿童少年及其父母户口本; 2.父母在学校招生地段内的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凭证(或租赁信息)等。如为下列特殊住房应出具的相应证明: (一)属于原住居民的祖屋类别的,应由辖区居委会开具相应证明材料。 (二)属于军产房类别的,提供住房军产证或军产房所属部门开具的证明,以及辖区居委会出具的实际居住证明。 (三)属于集资房类别的,应出具购房收据或合同,并由辖区居委会开具住房证明材料。 (四)适龄儿童父母在深圳自建房屋居住的,应提供辖区街道办事处开具的房屋不属于“查违拆违”对象的证明材料。 (五)属于集体宿舍类别的,所住集体宿舍应属合法住房且取得房产证。适龄儿童父母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和所在工作单位及辖区居委会开具的住房证明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法》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