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美国钢管[1]保障措施案 (1) |
释义 | 【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 2000年6月5日,韩国根据 争端解决谅解 (DSU)第4条、GATT 994第22条第款和 保障措施协定 (SA)第4条,要求就美国对钢管进口实施的保障措施进行磋商。7月28日,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没有解决争议。9月4日,韩国要求设立专家组。争端解决机构(DSB)在0月23日的会议上设立了专家组。200年月2日,韩国根据DSU第8条第7款,请求总干事确定专家组的组成人员。总干事于月22日确定了组成人员。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日本和墨西哥保留作为第三方参加专家组程序的权利。 200年0月29日,专家组报告散发给各成员。美国和韩国分别于月9日和26日就专家组报告中的某些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问题提出上诉。上诉机构于2002年月3日作出上诉裁决。争端解决机构于2月5日散发了该裁决。 一、本案事实 本案涉及美国对钢管进口采取的措施。999年6月30日,美国委员会(ITC)收到申诉,称钢管进口对美国钢管制造商造成了严重损害。ITC于999年8月4日发起。999年0月28日,ITC就严重损害的问题进行了公开的 声音 表决:Crawford委员认为 没有严重损害 和 严重损害威胁 ;Bragg和Askey委员认为 有严重损害威胁 ,但没有 当前严重损害 。其他三个认为有 当前严重损害 。基于此,ITC认定,钢管向美国进口数量增加,是对美国生产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一个实质性原因。 999年2月8日,ITC宣布了其救济建议。Crawford委员反对采取任何救济措施,Bragg和Askey委员建议采取为期4年的救济措施:从价税第一年2.5%,第二年%,第三年9.5%,第四年8%。其他三个形成多数的委员,即Miller, Koplan和 Hillman,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总统在4年期限内对进口钢管实施配额,第一年为5,24吨,以后每年增加0%,超出配额的进口增加30%从价税;总统在确定分配整体配额时,确认韩国进口的不平衡增长和影响;总统与韩国进行谈判,以解决进口增长的主要原因和对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鉴于根据NAFTA实施法第3(a)节,对来自加拿大和墨西哥的钢管进口作出了否定的认定,对这些进口应排除在关税配额之外;关税配额不适用于以色列的钢管进口,以及从《加勒比盆地经济复兴法》或《安第斯贸易优惠法》受益国免税进口的钢管。 美国总统于2000年2月日宣布了措施。该行动的形式是在3年零一天的时间内增加关税。每个国家每年前9000美吨的进口不适用,第二年和第三年的税率降低。第一年,超过9000美吨的进口,税率为9%;第二年降为5%;第三年降为%。墨西哥和加拿大豁免。美国于2000年2月23日通知了WTO这一决定。 韩国认为美国的措施违反了WTO协定,专家组应要求美国立即取消保障措施,ITC终止调查。而美国则要求专家组否决韩国的要求。 二、专家组裁决 (一)初步问题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提出了一些初步问题,要求专家组作出初步裁决。这些初步问题是:向专家组披露保密信息;未提交ITC的证据或有关采取保障措施的决定作出后的事件的证据的可接受性;韩国第二次口头陈述的书面材料中的脚注,但没有在会议上宣读的信息。 、向专家组披露保密信息 200年月30日,专家组收到韩国的一封信,要求专家组向美国索取某些保密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完整的ITC决定中的保密部分;Crawford委员对于损害不同观点的附录;ITC确定的每个国家有关产品进口的数据;ITC建议补救所依据的保密经济备忘录;美国总统支持其补救建议的任何其他经济备忘录或其他书面分析;在ITC进行的保密程序的记录。韩国称,这些信息是韩国准备第一次书面陈述所需要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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