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年月4日发布了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有关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过程中涉及的进口设备税收政策问题作出规定: 根据该通知,在20年7月日至202年2月3日期间,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以外商提供的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设立法人企业的,或在2009年7月日至202年2月3日期间,将该企业全部不作价设备作为投资整体转入同一投资方已设立的法人企业的,准予对其在2008年2月3日及以前已经办理了加工贸易备案、并且在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免予补缴进口和进口环节。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通知同时规定,在2008年9月9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已由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来料加工企业整体转型为法人企业的,对已结转到法人企业但尚未解除海关监管的不作价设备,准予其作为投资处理,免予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不作价设备的海关监管年限可连续计算。 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法人企业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66号)全文收入中国海关律师网法规库“海关通关与关税类”项下“减免税法规目录”。 来料加工企业转型 法人企业 税收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