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2020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第一条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不做调整,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5983元。 单位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招用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仍为职工本人在新单位缴存首月的全月应发工资,不再重新核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