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停窝工损失费指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定的条款进入现场后,如因设计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停窝工损失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内容包括:现场施工机械在停窝工期间的停滞费和现场工人在停窝工期间的工资以及周转性材料的维护和摊销费。施工机械的停窝工损失费:定额中机械台班的停滞费,停滞台班量; 工人停窝工损失费:每工单价(25元),停窝工总工日数,再以停窝工工资总额的30%作为管理费;周转性材料的停窝工损失费可按实结算。 按上述规定计算的停窝工损失费总和,只计取税金,其中,机械停滞台班量和工人停窝工总工日数,均应扣除法定节假日。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