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抵押担保未登记,债权人有权请求拍卖房屋受偿吗 |
释义 | 一般确定了房产抵押,签好了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之后,债权人可以求债务人协助办理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办抵押登记,不会影响到抵押担保合同,房产抵押担保合同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没有生效。可是,就算是这种情况,也并不影响债权人最终受偿。 设立了房产抵押的借款合同或是贷款合同等,到了还款日债务人不能还上钱的,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一旦胜诉了法院会执行债务人财产,那么,被抵押的房屋将可能会被拍卖、变卖。在这种时候,即使抵押权没有登记,但是债权人还是能拿得这里的拍卖款来追偿,但此时债权人得关注一个问题,那就是优先受偿的问题。 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但会影响到最终的受偿权。如一个房屋有多个抵押权,抵押物已登记的会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未登记的话,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就会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债权人在追偿时需要注意事项较多,能否及时受偿是其最大的利益所在。 一、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区别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该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证书转移给债权人占有,以之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如下: 1、先押后质 如先设立抵押权并经登记,抵押权效力优先。如先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后设立的质权效力优先。 2、先质后押 出质人先设定质权又以质物作抵押,如后设立的抵押权没有登记,质权的效力当然优先于抵押权,因为此时抵押权本身设定在后,且对质权无对抗力。如后设立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登记了的抵押权的效力优先。 3、同时质、押 动产抵押权的登记与质物的转移占有同时发生,权利同时设立,效力平等,顺序相同,按照各自担保的债权比例受偿。没有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因欠缺对抗力,故其效力弱于质权。 二、债权履行的优先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 (二)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三)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四)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