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并在第59条中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司简况;公司的主要产品或者主要服务项目简况;公司所在行业简况;公司所拥有的重要的工厂、矿山、房地产等财产简况;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情况,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股东的名单及前10名最大的股东的名单;公司股东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简况、持股情况和报酬;公司及其关联人一鉴表和简况;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信息摘要;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配;公司发行在外债券的变动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公司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财务报告及其附注、注释;该上市公司为控股公司的,还应当包括最近两个年度的比较合并财务报告;证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