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 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陆握胡,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皮灶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十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早拦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