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对不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禁止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在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