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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诊所申请医保定点机构的条件
释义
    申请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的医师;
    (三)主要负责人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等;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院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按要求向医保信息系统传送全部就诊人员相关信息,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
    (六)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是什么意思?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和具有一定资质的民营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之日起,将悬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二、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分类?
    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妇幼保健院(所);
    3、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
    4、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
    5、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
    6、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7、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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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5:4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