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宪法》第四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具体内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 2、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3、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4、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5、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