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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吗
释义
    对外捐赠视同销售。
    作视同销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认税额。 购入货物时,供应方开给企业的增值税发票上的税额可以用作抵扣,是为了避免同一货物重复缴税,因为货物在销售时还要缴税,为了便于核算,于是采用进项税抵销项税的作法。同理,自产的货物,在加工时都要领用原材料,原材料也是购入的,也有相应的进项税可用作抵扣。即然有进项抵扣了,那么就要确认这些货物销售时的销项税额,对税额的差额部分进行缴税。因此,对外捐赠意味着此货物不再用于本企业的应税消费品生产,所以要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进行销项税额的确认。
    视同销售的情况如下:
    1、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2、消费税视同销售行为:纳税人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营业税视同销售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4、土地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债、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视同销售房地产;
    5、资源税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的自产自用产品,包括用于非生产项目和生产非应税产品两部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视同销售是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主要用来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都会涉及到视同销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发生对外无偿捐赠商品的业务时,无论是增值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上,均应视同销售处理。因此,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商品对外捐赠都是视同销售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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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5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