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简要的说刑事诉讼主要包括五个阶段: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 第一、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 第二、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第三、起诉。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第四、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第五、执行是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一、刑事诉讼时效规定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第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第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第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第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条规定追诉期限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相关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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