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人包括:(1)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以以重婚为由撤销婚姻;(2)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以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主张撤销;(3)当事人的近亲属可以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分析 如下人员可以申请确认婚姻无效: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可因重婚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二)未达法定婚龄的近亲属可因未达法定婚龄为由,主张撤销婚姻;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可因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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