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 |
释义 |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等。宗教教职人员还享有其他一些权利。如: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有关规定或传统接受信徒奉献(供养)的财物,从所在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获得一定的工资或必要的生活费用。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对自己的处罚不服的,有权提出申诉。宗教教职人员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宗教教职人员在行使法定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二是服从所在地宗教团体的管理,遵守宗教团体的规章制度。三是服从所在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组织的管理,遵守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制度。四是遵守本宗教的教规教义,认真履行职责,教育引导信徒。宗教教职人员应尽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遵守宗教团体制定的规章制度,接受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服务信教公民,引导信教公民爱国守法;维护宗教活动正常秩序,抵制非法宗教活动和宗教极端思想,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维护和促进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之间的和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 宗教教职人员应有的行为规范: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应当遵守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有关规定;收入的取得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以及宗教团体规章制度的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区分个人财产与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不得侵占、挪用、私分、损毁或者擅自处分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出境开展宗教交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担任负责人或者从事财务相关工作的宗教教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财务管理职责。 宗教教职人员禁止出现的行为: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干预行政、司法、教育等国家职能的实施;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影响公民正常生产、生活;组织、主持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利用公益慈善活动传教,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传教的行为;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法律依据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 (二)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文化研究; (三)从事、接受宗教教育培训; (四)参与所在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按程序担任相应的职务; (五)开展公益慈善活动; (六)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应当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的称谓、认定条件和程序等,认定条件应当包含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应当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宗教团体应当按照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认定宗教教职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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