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日本未成年犯罪的著名案例 法律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 1999年4月14日,日本的山口县光市发生一件残忍的凶杀案。被害人的丈夫在家中发现了妻子和11个月大的女儿的尸体。 4月18日,警方逮捕了当时刚满18岁一个月的少年福田孝行(日本法律里,成年人岁数是20岁)。根据犯人的供述,他于4月14日当天下午两点左右,装扮成排水管检查的工人,按门铃顺利进入被害人家中。 他此次前来的目的只有一个——强奸被害人。福田孝行将被害人压在身体下面,可是遭到被害人激烈的反抗,他动手掐死了被害人,被害人弥生窒息死后,他又用事先准备好的胶带将被害人双手捆绑,并在口鼻处也黏上胶带对死去的被害人进行尸奸。 当时11个月的婴儿夕夏一直在妈妈的旁边哭泣不休。兽性大发的福田孝行怕婴儿的哭声引起邻人的注意,于是将哭闹不止的婴儿从母亲遗体旁边拉开,重摔地面数次之后再用绳索勒毙。 而对于自己犯下的强奸杀人罪,福田孝行是这么说的:“不过就是一只公狗走在路上,碰巧遇到一只可爱的母狗,公狗自然而然的就骑上去了……这样也有罪吗!?” 日本并没有真的无期徒刑。尤其当时的少年身上有着少年法保护,顶多关个七、八年(表现良好)可以出狱。 所以此事件的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当时被告的辩护律师,竟然在法官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对着旁听席的被害家属,比了一个“胜利”的手势。 被害人家属本村洋先生在判决之后召开记者会时说:“我对司法很绝望。原来司法保护的是加害人的权益,司法重视的是加害人的人权。被害者的人权在哪儿?被害家属的权益在哪儿!?如果司法的判决就是这样,那不如现在就把犯人放出来好了,我会亲手杀了他。” 当时担任本案吉田检察官说:“我自己也有个年幼的女儿,无法想象有人可以狠心到,将一个还不会走路却拼命的爬往母亲身旁的婴儿,抓起来往地面重击然后残忍杀害。如果司法对这样的人无法做出严重的惩戒,那还要司法做什么?我绝对不认同这样的审判结果!!一但你屈服于这样的审判结果,以后这个案子就会成为法官判案的基准。我绝对不容许!就算是我的上司持反对意见,我也要控诉到底。就算失败一百次我也要试第一百零一次。本村先生,让我们一起为推动司法改革而奋战吧!” 为了不让妻女宝贵的生命就这样白白的牺牲,本村先生决定,今后他要扛起改变司法的这个使命。于是他开始在各大电视节目和记者会中奔走。经过媒体的传播,像本村先生一样的犯罪被害者的声音,慢慢开始被司法正视。 但是,2002年3月14日,广岛高等裁判所将检察官对被告求处极刑的控诉驳回。理由是:“犯人当时才刚满18岁又一个月,思想尚未成熟,顾及被告未来还有无限的可能性。对于将来,不能论定犯人完全没有更生的机率,所以驳回检方死刑的控诉,维持无期徒刑的判决。” 二审虽然又被法院驳回,可是检察官还是不屈不挠,决定继续上诉最高裁判所(法院)。最终在2008年4月22日,法官对被告一方的辩护主张全面否定,宣判福田被告因恶行重大处以死刑。距离命案发生时已经经过九年的岁月。死刑宣判后的记者会上,本村先生并没有任何“胜利”的喜悦。 2002年审下了无期徒刑的判决时,本村先生曾经这样说:“死刑的意义在于,让一个犯了杀人罪的犯人,诚实的面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打从心里反省自己的误行,决心将自己剩余的人生用来赎罪并对社会做有意义的奉献。一个本来十恶不赦的坏蛋,最后可能会脱胎换骨变成真诚努力的善人。可是,国家社会却要夺去这位,已经重生的‘善人’的性命。很残忍,很冷酷。 无情的夺取他人宝贵的生命的确是很残忍的一件事。相对的,这个时候犯人才会真切的体会到,被自己残忍杀害的人,他们的生命也是这样的无价。死刑存在的意义不是报复手段,而是让犯人可以诚实面对自己所犯的恶行的方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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