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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利
释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以下职权:
    1、立法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2、监督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3、国家重大事项决定权。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享有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等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4、任免中央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职能职权
    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可以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任免。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国务院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请,可以决定撤销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个别组成人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工作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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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