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性质,属于《民法典》管辖范畴,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协议到期后就终止了。而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动合同》,受《劳动合同法》约束。退休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不续签,该退休人员不能享有补偿金的权利。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