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视剧的视频搬运解说侵权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电视剧的视频搬运解说侵权吗 1、未经授权对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进行片段剪辑解说,并发布到网络上的行为,大部分情况可构成侵权。首先,电影、电视剧、音乐、话剧、文学等作品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自媒体改编、剪辑、传播等行为也受上述规定约束。 2、根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存在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85条的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这意味着随着市场越来越规范,执法越来越严格,对原作品进行改编、剪辑、解说、传播等因为涉及版权的问题,可能会受到限制。 3、特别提醒:自媒体制作人在制作影视解说类短视频时,一定不能忽视对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否则引起侵权纠纷而导致得不偿失。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二、影视侵权构成犯罪一般判几年 电影侵权构成犯罪的,按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据犯罪情节确定判刑多少年,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表现出的特点:一是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二是多项财产权与人身权同时被侵害。此外,著作权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还包括合同债权,如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主体,一是对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 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继承、接受遗赠、根据委托关系而获得著作权的权利人,即作品使用权利的受让人,如享有专有著作权的人。 3、侵权行为表现为使用他人作品的非法性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未经权利人允许; 二是使用他人作品无法律根据,包括不按著作权法规的使用条件使用他人作品。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一人单独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两人或两人以上因共同过错实施的共同侵权行为两种形式。 在著作权侵权行为中,除这两种形式外,还存在第三种状态,即由数个行为人分别对同一权利人进行的侵害。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或者存在其他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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