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主要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主要内容: 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程序: 1、当事人起诉,向法院递交起诉状; 2、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3、决定受理的,应当登记立案; 4、法院进行审理; 5、最后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案件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主要内容包括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五十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应当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且无法及时作出决定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合并审理: (一)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对同一事实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三)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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