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法定条件的审查,审查原告是否合格,被告是否明确、合格;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事实根据是否具备,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2、法定起诉程序的审查,审查当事人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3、法定起诉期限的审查;4、审查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完整,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