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公开审理范围是:无论是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还是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都应当公开进行。 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 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宜旁听的人不得旁听案件审理。 第一百八十八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九条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受审判长委托,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宣读法庭规则; (三)请公诉人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入庭; (四)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五)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