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2018年4月30日(含)之前采购入库或已发生的涉税(17%、11%)业务,原则上要求对方必须在4月份开具专用发票(公司在5月份接收发票仍可认证抵扣);如果对方无法按要求开具17%或11%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则应沟通对方进行降价或扣款。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后的抵扣计算公式:因为计算增值税的金额应该是不含税的,所以增值税的应交税金=不含税金额×税率。一般说金额没有特别强调,就是不含增值税的金额所以计算增值税时,应该换算为不含税金额,换算方法就是:不含税金额=原金额÷(1+17%)。现在增值税税率由17%变成了16%,所以要换算为含税金额,就是:含税金额=不含税金额×(1+16%);属于新的含税的结算金额=原金额÷(1+17%)×(1+16%)。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