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军人除名处分,是对士兵处分中仅次于开除军籍处分的严重处分。按《解放军纪律条令》的规定,被除名的士兵,取消其军衔,原有职务自然撤销,不享受国家对退出现役军人的优待。离队时不予办理退伍手续,由批准机关出具证明并派专人遣送回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