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报废钢瓶属于危险品吗 |
释义 | 是危险品。装易燃易爆品的钢瓶,如煤气罐,氧气瓶,乙炔瓶,等报废后,也是要专业处理,是危险品类别。 钢瓶作为一种生活中高频接触的特种设备,日常管理应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负责向用户配送质量合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所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加装智能阀且检验合格并依法登记,产权归充装单位所有。 根据国家标准,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钢瓶均应作报废处理: 1、肉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2、凹坑超过标准; 3、剩余壁厚小于设计壁厚的90%; 4、水压或气密试验不合格; 5、瓶阀座塌陷和裂纹; 6、腐蚀深度超过标准。报废的钢瓶若流入社会,不仅危害使用者本身,还会祸及他人。为防止报废瓶的再度使用,任何机构不得收购或处理废钢瓶,应由钢瓶检验站对报废瓶进行破坏性处理,销毁方式为压扁或锯切。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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