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公司的职员,公司的一名股东要我入股在他的名下,这个怎样做才有法律效力 |
释义 | 如作为显明股东,应当工商部门登记。 如为隐名股东,可委托律师根据实际情况起草协议。 最好签定三方合同以确保借款注资行为得到公司股东会的确认,合同中明确个人在公司现有股份数额、分红办法,同时按照公司股东会制定的分成办法计算体现,个人注资在整个公司股份中所占比例以及分红计算办法、分红结算方式。把上述三方合同进行相关公证,再有不直接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与经营,无法对全局进行掌控,最好是在合同中能够体现投资保值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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