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领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不可以代替。结婚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下: 1、双方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双方近期2寸免冠合照3张; 4、本人无配偶,以及双方非直系或三代旁系无血缘关系签字证明; 5、离异人士领取结婚证,需要准备离婚证或是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等材料及证件。且前述的证件必须为原件,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