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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山市抢夺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释义
    在每个城市都有可能发生抢夺的行为,我国法律为了保障公民的安全,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实践中,不同的城市关于抢夺罪有不同的量刑标准。今天,我们主要来说一说中山市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具体规定,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尢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每增加一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35000元,工类地区每增加2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4)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超过数额不足4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以下刑期;超过数额已满40万元不足200万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三年刑期;超过数额200万元以上,可以增加三年以上刑期,但依法应当赳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6)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25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定罪量刑的,抢夺数额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不再用以增加刑罚量。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构成累犯的除外);
    (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
    (4)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
    (5)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6)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7)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8)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
    (9)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抢夺的;
    (10)多次抢夺的;
    (11)因抢夺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抢夺罪属于典型的故意犯罪,行为人对他人的公私财物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实践中,区分抢夺罪与一般抢夺行为的区别,就是看是否满足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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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3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