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都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法律依据: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十六周岁; (二)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时速;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四)不得连续多次、长时间鸣喇叭; (五)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佩戴安全头盔; (六)非下肢残疾人员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