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再审判决不服的办法: 1、如果法院是以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则对于再审所作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仍可以上诉; 2、如果再审判决已经生效、或是以按二审程序进行再审而作出的判决、或是被驳回再审申请的,则如果当事人仍不服的,不能再申请再审,只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区别是: 1、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不采用抗诉方式,而是向同级原审法院提出纠正建议要求其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抗诉是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或者具有法定情形的调解书提出抗诉从而引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监督方式。 2、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