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重庆市首套房退税政策是针对高收入人群的,其政策特点就是符合条件的,退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部分的40%,最高不超过购房总价的30%,一人只能享受一次机会。针对的是个人所得税缴纳较高的人群,缴纳较低的,相应的享受的退税额度也较低。申报要注意时间,否则过期就作废,工作单位为你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哪个区,就去哪个区申报。财政补助采取按补助年度计算,也就是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后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在补助年度内,以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按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法律依据:重庆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一、享受首次按揭购房财政补助的对象2008年12月1日 起,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以下简称主城区)首次购买住房首次购买住房首次购买住房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含改善型购房含改善型购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的方式并以按揭的方式并以按揭的方式并以按揭的方式支付的支付的支付的支付的,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二、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1、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此连续类推。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按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2、作为财政补助依据的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补助的个人所得税以及罚款、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