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实行“三次审核、二次公示”准入制度。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的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由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公示,区、开发区民政(人社)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核定,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公示、轮候、配租。 2、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的应首先向所在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对照申请条件初步审核后,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集中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受理、复审后报同级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终审,并将终审结果报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备案。由市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根据房源筹集情况,统筹解决新就业和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延伸阅读:公租房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申请文书基本材料:提供收入证明,身份证附加材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新就业人员:合肥居住证、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外来务工人员:合肥居住证、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合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2年以上的相应证明合肥市、各县(市)、区(开发区)引进的特殊人才:相应的聘书劳模或复转军人:劳模证书,复转军人相应的证件并签署同意接受住房和经济状况核查且核查结果予以公示的书面文件。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实行分类轮候制度。由市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筹集情况,按照抽签、摇号或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对在规定时限内登记的申请户进行排序,并建立轮候名册。市、区(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租赁住房的地段、户型、面积、交付期限及供给对象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