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劳动人事部、中国专利局关于在全国设置专利工作机构的通知 |
释义 | 发文单位:国家经委 国家科委 劳动人事部 中国专利局 文号:[84]国专发计字130 发布日期:1984-8-23 执行日期:1984-8-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将于明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为了做好实施专利法的准备工作,根据专利法,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应的专利管理机关和专利服务机构,经研究,就此问题特作如下通知:一、设置专利管理机关根据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三起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专利法第十四条、六十四条、二十条和六十五条,对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的或侵夺非职务发明人的权益等,规定由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干预和处理。因此,专利管理机关具有执行和管理的双重职能,其主要职责是:1、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2、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3、处理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纠纷;4、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许可证贸易和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的工作;5、组织专利工作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6、领导本地区、本部门的专利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设专利管理处,专利工作任务繁重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可以设专利管理局;各工业部、局和经济特区、开放城市亦可设专利管理处。使用事业编制,其编制人数由地方政府、各部门具体审定,可考虑局的规模不超过15人,处的规模不超过10人;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可由科委或经委领导,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由部门科技局领导。管理局、处长的人选,除按“四化”要求外,最好由具有大专文化程度学理工科、法律、科技管理或经济管理的人员担任。专利管理机关行政上以地方领导为主,业务由中国专利局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下属单位的专利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规模,由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自定。二、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开展专利工作还必须建立和健全专利服务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工业部门,可根据各自实际需要设置不尽相同的专利服务机构,主要承担专利文献服务、专利代理、专利技术开发和专利情报咨询等项工作;具体任务是:1、为用户或读者提供专利文献服务,开展代查、代译、代复印和专利情报方面的咨询工作;2、提供专利的代理服务,为申请人提供申请专利可行性的咨询、为申请人编写专利申请文件、办理申请和审查请求等项具体事务,取得专利权后,为专利权人提供实施专利咨询和代理许可证贸易等业务;3、筹集专利发明基金,对发明人或发明单位在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和实施专利中遇到困难者,提供一定的经费帮助。关于专利文献服务工作,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有一定力量,考虑到在施行专利法后,专利文献服务工作量必将逐渐增加,而专利代理不但是全新的工作、而且是要经过专门训练和培养才能完成的工作,因此地方和部门要根据服务工作量的大小,配备适量的事业编制,可考虑先配备20至30人。三、经费问题专利管理机关和专利服务机构的经费,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部门自己解决。财政部每年拨一定数额经费,由专利局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主要作为补贴开办专利事业购买国外新出版的专利文献。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下属单位的专利服务机构的经费,由地方政府、部门自行解决。四、关于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的发明创造如何管理与服务,建议由国防科工委,总后勤部提出具体意见,与中国专利局共同商定。五、专利司法机关的设置,请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请各有关单位按此通知执行国家经委 国家科委 劳动人事部 中国专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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