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支票票据权利的时效是: 1、对于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时效是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如果是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时效是自出票日起二年; 2、对于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时效是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3、对于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时效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4、对于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时效是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如果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会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