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通知的规定如下: 1、可以现场通知的,应当现场通知其家属,告知其公安机关、理由、地点和期限; 2、无法当场告知的,应当在实施强制措施后立即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通知。 治安案件的传唤种类具体如下: 1、口头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口头责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 2、强制传唤,是指办案人员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法嫌疑人,采取强制的方法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 3、传唤证传唤,也叫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查证的行为; 4、拘传,是指公安机关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的时间与地点】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的限制性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